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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例抢劫虚拟货币案件 审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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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发表于 2021-6-22 10:40:4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近日,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抢劫虚拟货币案件,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。

经一审查明:2020年10月,被告人梁某在外欠债无力偿还,故伙同被告人王某友、袁某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玲账户内的比特币。2020年10月31日晚,三人驾车来到被害人位于肖坝的某小区对面停车场。梁某安排王某友打电话冒充送生鲜的送货人员,将骆某玲诱骗至停车场内。王某友在袁某的帮助下将骆某玲强行拖上梁某驾驶的越野车,沿着滟澜洲、沙湾方向行驶,将骆某玲带至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一空地。



王某友、袁某采用暴力、威胁方式强迫骆某玲登录其手机“火币交易所”APP账户后,梁某拿过骆某玲手机下车操作,将骆某玲账户中的29.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.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账户中。次日,梁某、袁某乘坐朋友的白色起亚汽车到南充市准备售**特币未果。返程途中,梁某、袁某经商议后,报警投案自首。截止案发,梁某都未向其他两名同伙透露抢得以太币的犯罪事实。

梁某、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梁某向被害人退还比特币28.997个、以太币1258.03个。2020年11月2日下午,市中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市中区世豪广场附近将被告人王某友抓获,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。



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骆某玲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.48万元,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.31万元,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。

市中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,根据被告人自首、坦白、认罪悔罪、退赔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,一审宣判如下: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被告人王某友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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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6-22 10:47:33 | 只看该作者
Zeros 发表于 2021-6-22 10:46
不是说不认可虚拟币么

没看时间么。。。这是去年的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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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6-22 10:46:27 | 只看该作者
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骆某玲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.48万元,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.31万元,


不是说不认可虚拟币么
艾米休艾米休 该用户已被删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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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6-22 10:41:43 | 只看该作者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3#
发表于 2021-6-22 10:44:21 | 只看该作者
这就是富婆吗
5#
发表于 2021-6-22 10:45:27 | 只看该作者
BTC归还了吗
7#
发表于 2021-6-22 10:46:41 | 只看该作者
比特币不是货币,没有价值,无罪释放
8#
发表于 2021-6-22 10:46:52 来自手机 | 只看该作者
定性非法货币还能做估值 新奇

点评

不是货币,但是有价格。  发表于 2021-6-22 12:02
9#
发表于 2021-6-22 10:47:06 | 只看该作者
这就是富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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